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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股权激励(一):合伙企业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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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合伙企业的核算设置有“合伙人资本”,不设“资本公积”,溢价增资的处理有“商誉法”和“红利法”,但我从未找到官方的说法。
在财政部针对“我公司属于合伙企业,想咨询一下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应该选择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提问时,回答“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其适用范围的会计准则制度,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202103/t20210316_3670989.htm
浙江税务公众号在2022-04-12发表的《一文梳理丨财务“三张报表”的填报口径》中也有的回答。“问:我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准则)主要有哪几种?”,答:目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一些针对特定经济组织或特定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可见,税局也没有对合伙企业有什么特别的会计制度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合伙企业年报时也需要把“合伙人资本”,调整为“实收资本”在年报中列示。
综上所述,合伙人在按约定的要求出资时,相关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对应地增加资产类科目的价值。至于有人采用“合伙人资本”作为记录资本金的科目,这只是民间的做法,目前没有任何官方文件对此规范。建议直接采用“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与采用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免得合并报表时还需要调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列示。